对阳城县石家庄村梁恒房屋
裂损原因及损坏程度的鉴定意见书
晋市土(2013)司鉴字第 23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鉴定事项:原告梁恒房屋受损原因及损坏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鉴定物体:原告梁恒的房屋及其周边地势。
勘测日期:二〇一三年十月九日
勘测地点:阳城县风城镇石家庄村梁恒房屋所在地
在场人员:原告梁恒、被告代表牛文礼等、县市法院工作人员及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鉴定专家。
简要案情:原告梁恒称:2011年8月至2013年1月,被告在原告房屋附近修建加气站,施工中多次放炮,导致原告房屋裂缝,要求被告给予赔偿。
二、现场勘测
我会按照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书要求,于2013年10月9日派出技术鉴定专家,对阳城县风城镇石家庄村梁恒的房屋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检验勘测。
1、房屋概况及周边地势:
梁恒房屋位于阳城县风城镇石家庄村,四间二层楼房。坐西向东,该房修建于1997年,砖混结构,预制楼板。沙浆标号不高,外墙磁砖贴面,二层内墙为水泥沙浆墙面,塑钢窗,木门。房屋所在地势为北高南低,东高西低。根椐被告提供的平面图测算,原告梁恒的房屋与被告加气站的水平距离约为270米。原被告的垂直距离较大。该房建造时间长,建造前未作抗震设计要求,不符合国家抗震标准要求。结构为砖墙承重,粘土砖强度满足要求。但沙浆的强度不足,抗震的构造措施不全。
2、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时被告承认2011年6月至2012年12月份的施工中采用了爆破作业,同时强调指出,所有的爆破手续都经过公安机关备案,被告未能提供爆破的施工记录和爆破效应的监测记录。
3、房屋裂缝情况
一层室内:西南小屋:四角有竖直裂缝,长约9米,宽约1毫米,
二层室内:西北卧室:西北角、东北角竖直裂开,总长约6米,宽约4毫米。北山墙有近似水平裂缝,长约2.5米,宽约2毫米。西南角、东南角有竖直裂缝,长约3米,宽约3毫米。顶棚四周有水平裂缝,长约8米,宽约8毫米。顶棚有楼板缝三道,总长约9米,宽约8毫米。地面四周有沿墙裂缝,总长约15米,宽约8毫米。
北一间卧室:楼板四周有水平裂缝,总长约5米,宽约3毫米,西北角、东北角有竖向裂缝,总长约6米,宽约5毫米,楼板有二道板缝,总长约6米,宽约8毫米。
东北二间库房:东北角、西北角均有竖直裂缝,总长约6米,缝宽约4毫米。梁下部有竖直裂缝,长约2米,宽约2毫米。楼板有明显的板缝,楼板与墙接触处有水平缝,长约5米,宽约8毫米。门口的上部有西高东低的斜裂缝,长约1米,该缝已修补。
三间客厅:内隔墙的西南角有竖直裂缝,长约3米,宽约1毫米。门顶部有二道斜裂缝,长约3米,宽约5毫米。梁和楼板错缝约5毫米,楼板有三道板缝,长约9米,宽约4毫米。
西南小屋:房四角均有竖向裂缝,长约5米,宽约3毫米。门口上部有二道斜裂缝,长约3米,宽约3毫米,楼板有一道楼板缝。二楼楼板下沿墙体纵横用Φ16钢筋拉接。
室外:西墙南角的顶部有一条斜裂缝,长约1米,宽约3毫米。
南外墙距顶30厘米处,有水平裂缝,长约4.5米,宽约4毫米。距西墙2.5米处有竖直裂缝,长约3.5米,宽约2毫米。南外墙散水沿山墙有五道水平裂缝。
北山墙有二道竖直裂缝,总长约10米,宽约1毫米。距顶50厘米处有水平裂缝,长约5米,该缝已修补。
三、鉴定依据
1、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书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4、《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5、《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6、《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7、《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8、《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9、《爆破安全规程》 (GB6722-2011)
四、技术分析:
1、爆破引起地面震动是一种复杂的地质现象,爆破引起的地震动以波的形式传至地面,引起地面运动,并带动基础和上部结构一道发生震动,地面运动对房屋的影响取决于地面震动的强度、地震波的频率特征、震动速度和地震动持续的时间。爆破对房屋的影响还与房屋选址的地形地貌有关、与房屋自身频率有关。
2、梁恒房屋虽为砖混结构,但结构的抗震功能不强,且沙浆标号不足,墙体对震动的灵敏度高。墙体受到震动时易发生裂缝。多出现水平裂缝、竖直裂缝、斜裂缝。
五、结 论
1、加气站施工采用爆破作业,产生的震动波是造成原告梁恒房屋裂缝的主要原因。
2、梁恒的房屋抗震结构整体性较差,沙浆标号低,是房屋出现裂缝或裂缝增大的次要原因。
3、梁恒房屋的损坏程度属C级。局部构成危房,应局部拆除重建。
附:1、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鉴定专家职称证书
鉴定专家: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