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阳城县南次营村武建奎房屋后墙裂损原因的鉴定意见书
晋市土(2013)司鉴字第24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鉴定事项:原告武建奎房屋后墙裂损的原因
受理日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鉴定物体:原告武建奎的房屋及其周边地势
勘测日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勘测地点:阳城县次营镇南次营村武建奎的房屋所在地
在场人员:原告武建奎、被告李三红、县市法院工作人员及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鉴定专家。
简要案情:原告诉称:被告李三红的房屋位于原告房屋背后,又在原告房屋背后东边修建了门楼,将原告房屋背后的滴水通道掩埋,使原告房后的水不能畅通排出,导致原告房屋后墙体塌落,损毁、常年潮湿,现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防害,赔偿损失。
二、现场勘测
我会按照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书要求,于2013年10月22日派出技术鉴定专家,对阳城县次营镇南次营村武建奎的房屋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检验勘测。在鉴定的过程中,我们依据鉴定委托书的内容和要求,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的鉴定程序。
1、房屋概况及周边地势
武建奎的房屋位于阳城县次营镇南次营村,受损毁的房屋为3+2五间一层平房,木门木窗,修建于1980年。该房长15.1米,宽5.75米,高3.6米。前外墙为砖砌墙体,后墙地面以上一米范围内为砖墙,一米以上为土坏墙。三角形屋架,坡屋顶,小青瓦屋面。 房屋的周边地势为北高南低,西高东低。
2、调查现状
原告武建奎的房屋在南,被告李三红的房屋在原告武建奎的房后,系前后临居,被告李三红2011年修建了院面,李三红院内地坪高于武建奎院内地坪1.1米。李三红的大门墙厚240毫米。大门的南外墙皮与原告的后墙外墙皮相隔8厘米。原告屋檐滴水处伸出后墙皮10厘米,与被告大门外墙顶相差2厘米。
3、裂缝情况
东二间:地面以上一米范围内的砖墙已风化,整个后墙向室内鼓出、倾斜,梁下墙体空鼓,地面潮湿。后墙梁下有垂直裂,长约2米,宽约2毫米。东北角、西北角均有垂直裂缝,总长约7米,最大裂缝宽度5毫米。东南角、西南角也有垂直裂缝,总长约6米,最大裂缝宽度10毫米,后墙用木柱顶承。
西三间:地面以上一米范围内的砖墙已风化,整个后墙向室内鼓出、倾斜,梁下墙体空鼓,地面潮湿。梁下有裂缝,总长约6米,宽约3毫米。东北角、西北角均有垂直裂缝,总长约6米,最大裂缝宽度2毫米。后墙用木柱顶承。
三、鉴定依据
1、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书
2、《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4、《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四、技术分析
原告武建奎屋顶的雨水出檐口与被告大门山墙高差较小,相距较近,屋顶的雨水会有一部分流入原告武建奎与被告李三红房屋的缝中,由于原告的房屋为土坯房,遇水后土坯墙体极易破坏,失去承载能力。
原、被告院内地坪相差1.1米,被告院内地坪的重量会有一部分荷载传至原告房屋的地基中,增大了原告地基的附着应力,同时还会对原告房屋的后墙产生推力。特别是连雨天时,由于地势因素,上游的水会沿着土壤里的毛细孔渗入到被告院下,加大了土体对原告后墙的推力。 原告的房屋结构差,抵抗外力的能力弱,很容易发生破坏。
五、结 论
1、雨水流入被告大门和原告房屋后墙的缝中是造成原告墙体塌落、损毁、常年潮湿、裂缝的原因之一。
2、原、被告前后院高低差,遇连雨天时产生的土压力是造成墙体塌落、损毁、常年潮湿、墙体裂缝的原因之二。
3、原告房屋本身结构差,是造成房屋墙体塌落、损毁、常年潮湿、墙体裂缝的原因之三。
4、武建奎房屋的损坏程度属C级,局部破坏,应局部拆除重建。
附:1、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鉴定专家职称证书
鉴定专家: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