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 况
受沁水县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对沁水县政府会堂的建筑安全进行技术鉴定。
我会按照委托方要求,对沁水县政府会堂的建筑安全,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检验、勘测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对鉴定对象及相关影响因素进行了审核、查验、分析。在鉴定的过程中,我们依据鉴定委托书的要求,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鉴定程序。
沁水县政府会堂位于沁水县城内,坐西朝东,三面开门,建于1958年;会堂长41.8米,宽18.2米,舞台前地平至矿棉吸音板顶棚高7.2米,会堂外围总占地面积760.76平米;会堂由后台、舞台、观众席和前厅组成;后台为2004年在西山墙外加建的一间二层楼;除后台、门厅局部为砖混结构外,会堂的主体为砖木结构,无圈梁,纵墙承重,豪式木屋架,坡屋面、机红瓦、铝合金门窗、矿棉吸音板顶棚(矿棉吸音板上20厘米有一层三合板吊顶);涂料墙面(局部为磁砖)、前厅一层为花岗岩地面,二层以上为水泥砂浆地面。会堂所在的地理位置为西高东低,北高南低。
委托方未能提供该会堂有关施工的建筑技术资料。
二、现场勘测
墙 体:
1、未发现承重墙体有斜裂缝和地基基础不均匀下沉现象。
2、北纵墙每间墙体均出现了从上到下的竖向裂缝,裂缝最宽处10毫米,最窄处2毫米,缝最长约5米。
3、南纵墙上屋架端头的檐口处均有裂缝。
4、门厅二层的内隔墙的两端有八字裂缝,三层屋面漏水。
5、舞台的东南角上部有一条垂直裂缝,缝宽8毫米。
6、委托方介绍舞台西北角上下有一条垂直裂缝,缝宽10毫米。
7、后台西外墙窗户下有裂缝,缝宽2毫米。
8、屋顶东山墙的三角部位上部有水平裂缝,长约2米,缝宽3毫米。
屋 架:
1、木屋架的腹杆和上下弦的连接处系采用扒钉连接。
2、屋架的下弦两端支承处的木材有腐朽现象,个别腐朽较严重。
3、屋面板多处出现腐朽;木檩条有沿顺缝开裂现象。
4、无合理的剪力支撑。
三、鉴定依据:
1、《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2、《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3、《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4、《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11)
5、《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7、《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
8、《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2004)
9、《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50023-2009)
10、《木结构设计规范》 (GB50005-2003)
11、《建筑施工规范》
四、技术分析
1、会堂主体承重墙体无斜裂缝、地基基础未发现不均匀下沉,说明地基压缩变形完成,地基土固结稳定。
2、不同部位承重墙出现的垂直裂缝,超出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规定的限值,形成了危险节点。
3、承重南墙上屋架端头檐口处的裂缝和屋架的端头腐朽位置相对应,屋架和墙连系,不是一个孤立的裂缝,是一个危险的节点。
4、纵横墙交界处的裂缝、山墙上的斜缝、横缝表明会堂曾发生过局部变形,虽够不成危险节点,但已形成安全隐患。
5、《木结构设计规范》规定:桁架节点采用齿连接时,必须设置保险螺栓,而该会堂屋架的节点连接使用了扒钉,形成了危险节点。
6、部分屋架下弦的支承部位腐朽,局部屋面板腐朽,成为严重的危险节点。
7、屋架未设置合理的剪刀撑,无法保证屋架的整体稳定,成为严重的隐患节点。
8、电气、房屋上部结构、内装修、疏散口等均达不到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要求。
9、该建筑房龄已超过安全使用年限,墙体、屋架等各部主要结构及构件均出现老化症候。
10、该会堂承重墙体严重裂损、木屋架结构松散腐朽,整栋建筑构成一个不稳定的建筑结构体,已不能保证特别是公共场所的安全使用功能。
五、结 论
1、沁水县政府会堂主体的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建筑整体出现险情,危险等级为D级。
2、通过技术、经济评估,该会堂已失去加固、维修的价值。
鉴定专家 邓培墉 贾家信 李财富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