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南省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
河南省安阳市圆通机械有限公司的
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质量鉴定的意见书
晋市土(2013)司鉴字第1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委托鉴定事项:对河南省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河南省安阳市圆通机械有限公司的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的质量问题进行技术鉴定。
受理日期: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鉴定物体和材料:现场 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和说明书。
测试日期: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测试地点:阳城县交通运输与公路管理养护服务用房建筑工地。
在场人员: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郝永青(代表)、卢龙军(律师)、張天云(技术人员)。 安阳市圆通机械有限公司:张卫星(代表)、胡平生(律师)、孙艳军(技术人员)。 法院工作人员:王仁雄、范雷胜及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鉴定专家。
二、简要案情
2012年10月13日,河南省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以26.8万元的价格购买了的河南省安阳市圆通机械有限公司(被告)的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原告收到被告货物后,被告派人给原告安装调试设备,经多次调试,该设备仍不能正常使用。原告要求对被告的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进行质量技术鉴定。
三、鉴定依据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书
被告的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现场实物及说明书。
混凝土泵国家标准 GBT13333-2004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T-50107-2010
混凝土泵送施工技术规程 JGJT 10-2011
四、技术测试
1、接受委托
我会按照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的委托要求,于二零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派出技术鉴定专家,进入阳城县交通运输与公路管理养护服务用房建筑工地,对原告购买被告的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进行技术鉴定。
2、现场测试
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产品技术说明书进行检验勘测。
步骤:检查设备外观、铭牌及主要性能技术参数;测验设备空载、泵送水、泵送砂浆、泵送混凝土运转情况。
① 对现场的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系统、现场电压、电流等与设备运行有关的诸影响因素进行了全方位核准,外观未见异常;铭牌标识不全、输送压力标识与说明书不符;主要性能技术参数:最大理论混凝土输送量78方/每小时;混凝土输送压力16 Mpa;最大理论垂直输送距离350米;最大理论水平输送距离1600米。分配阀形式S管阀;电机功率110KW、额定电压380V;泵送系统油压(安全阀设定值)34 Mpa、分配系统油压(安全阀设定值)23 Mpa、搅拌系统油压(安全阀设定值)14 Mpa。
② 于当日上午10:35始由被告技术人员操作,对该混凝土输送泵进行30分钟空载运行。电压400V、泵送系统油压(安全阀设定值)36 Mpa、分配系统油压19 Mpa。运行正常。
③ 下午4:30由被告技术人员操作,按照混凝土输送程序实行带负荷混凝土实际输送运转。设备泵送水运转情况:约4方水,能正常泵送,管路接头有漏水现象。电压400V、泵送系统油压 3Mpa、分配系统油压15-19 Mpa;设备泵送砂浆运转情况:约2方砂浆,能正常泵送,管路接头未发现有漏浆现象。电压400V、泵送系统油压10Mpa、分配系统油压15-19 Mpa;
设备泵送混凝土运转情况:混凝土标号C35、坍落度150毫米、和易性良、符合泵送要求。运转5分钟发生疑似堵泵现象,泵送系统油压憋压冲顶(0-40 Mpa),超出额定压力。拆开泵管发现在第五节管堵塞,管内未发现异物。 下午4:50 设备中止运转,混凝土实际输送失败。
④ 参照设备:下午5:40 由原告租用的另一台混凝土输送泵输送同一部混凝土车剩余的混凝土,工作正常,未发现异常。
⑤ 现场楼层高度:五层顶部(20.65 m)、混凝土输送泵与楼层高差25米。
五、技术分析
1、该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的输送管道接口制造工艺差,连接不严密。
2、该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输送管道关键部位设计不合理,致局部阻力偏大,影响到输送功能。
3、该HBT80-16-110S该泵空载运转正常、泵送砂浆正常,泵送混凝土时不能正常工作。泵送系统油压压力和功率调整不匹配、压力调整过高(36 Mpa)、主溢流阀安全压力调整不正确导致堵管时压力冲顶,不能正常工作。
4、该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铭牌标识不全、输送压力标识与说明书不符,产品出厂检验不规范。
六、鉴定结论
河南省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购买的河南省安阳市圆通机械有限公司的HBT80-16-110S混凝土输送泵,不能正常工作,存在质量缺陷。
附:1、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鉴定专家职称证书;
3、鉴定现场原始记录2页。
鉴定专家
二〇一三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