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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崔冬瑞、李沁萍所建房屋是否侵占张咏梅、宋杰军 房产面积及是否造成危害的鉴定意见书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4/9/15   字体显示:    点击:1711 次

对崔冬瑞、李沁萍所建房屋是否侵占张咏梅、宋杰军

房产面积及是否造成危害的鉴定意见

 

晋市土(2013)司鉴字第3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鉴定事项:对沁水县景家沟村崔冬瑞、李沁萍(被告)所建房屋是否侵占张咏梅、宋杰军(原告)房产面积、是否造成危害及危害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鉴定物体:被告所建房屋、房权证,原告房权证。

勘测日期: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六日上午

勘测地点:沁水县景家沟村 原、被告房屋、院落。

在场人员:张咏梅、宋杰军,崔冬瑞,法院工作人员及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鉴定专家。

简要案情:

原告张咏梅、宋杰军与被告崔冬瑞、李沁萍相邻关系,原告要求对被告是否侵占原告面积予以确定,以及被告修建房屋对原告房屋是否构成危害和危害程度。

二、现场勘测

我会按照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书要求,于2013416日派出技术鉴定专家,进入沁水县景家沟村对原、被告房屋按照国家现行规范和房权证进行检验勘测。

被告和原告为邻居,所居房屋为购买的统一规划商品房,被告房地号为16 5号,原告房地号为16 4号。房屋均坐北朝南,由砖混主房和一层街房构成,原主房和院落间由共用围墙分隔。

原告诉:2012年被告新修建其院落房屋并加层街面房,将共用围墙南段拆除后新做基础打地梁,新建南段围墙加高后改为其新建房东墙。2013年发现被告所建房屋侵占自己房产面积并造成危害,要求进行鉴定。

1被告房屋东圆弧北部围墙为原有围墙,围墙外皮距离原告西山墙外皮为97Cm, 圆弧南新建围墙外皮距离原告主房西山墙南端外皮为88 Cm。发现围墙不平行于原告房屋西山墙。

2被告新建围墙的地梁侵入原告院内,为1416 Cm不等。

3被告新建过道、院落二层房东墙为与原告共用围墙。现被告已将东山墙二层凿空12 Cm

4、原、被告街面房山墙,不应有瓜葛,即被告加层街面房东山墙和原告西山墙外缘应平行,而实际是被告新加层街面房东山墙侵入原告街面房西山墙最大处12 Cm。现被告东山墙侵入部分已不同程度凿除。

三、鉴定依据

1、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沁委托书

2、原、被告双方的房权证

3、《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2007

4、《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8—2007

5、《砖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6、《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7、《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四、鉴定结论

1、被告新修围墙打筑的地梁侵入原告院内,形成侵占原告使用空间的危害,危害程度为1416 Cm不等。

2、被告新建过道、院落二层房东墙侵占共用围墙原告部分,形成侵占原告财产危害,危害程度为12 Cm

3、被告新加层街面房东山墙侵入原告街面房西山墙,其房东山墙应该与原告房西山墙垂直平行。现形成侵占原告财产危害最大处12 Cm,并对原告街面房受力造成不平衡。

4、上述被告侵占原告处,如已凿除到位(含侵占部分的屋顶),则以上侵占和危害即消除。

5、提示:被告凿除侵占原告处,致被告自身建筑构成不稳定隐患,建议加固。

 

附:1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2鉴定专家职称证书

 

鉴定专家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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