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常竹平、刘王忠的房屋修建质量的鉴定意见书
晋市土(2013)司鉴字第5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委托鉴定事顶:常竹平、刘王忠的房屋修建质量
受理日期: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
鉴定物体:房屋
勘察日期: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鉴定地点:阳城县城关镇水村村。
在场人员:常竹平、刘王忠、宋章、法院工作人员、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鉴定专家。
简要案情:
被告常竹平和原告宋章于2012年6月22日签定住房建设工程合同,由原告宋章为被告常竹平、刘王忠修建住宅楼。2012年7月23日双方又签定了补充承揽协议。工程结束后,原告称被告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起诉法院,被告以建筑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为由申请对该房屋的质量进行鉴定。
二、现场勘测
1、房屋周围情况
被告常竹平、刘王忠新建房屋位于阳城县城关镇水村村北新建房屋区,北侧为6m宽未硬化村中道路,南侧为已建好的民房,东侧山墙紧靠已建好的民房,西侧是已砌筑的民房基础。
2、房屋布局
常竹平、刘王忠新建房屋,占地面积96m2,一层长16m、宽6m,二层、三层、四层,长16m、宽8.6m,二层以上南北为悬挑结构、坡屋顶,楼板为钢筋砼现浇楼板,内外均为240砖墙。
3、被告诉:房屋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并提供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照片和王红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有关房屋质量的证明。
4、房屋质量情况
该房屋已完成初装饰,墙体、楼板、抹灰面未见异常;一、四层地板砖部分空鼓,垫层标号明显偏低;三层地面已铺设地暖管,垫层标号明显偏低,龟裂严重,平整度差。
三、鉴定依据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95)
《建筑施工规范》
四、技术分析
1、建筑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资料是鉴定新建房屋质量的基本依据。原、被告均未能提供以上依据,无依据判定该房屋砖、砼、钢材是否达到图纸的设计要求。本鉴定仅对房屋实体并参照有关规定给予鉴定。
2、王红光的证明因无具体指向而过于笼统,供参考。常竹平提供的部分照片,显示现浇楼板钢筋绑扎不规范,主筋和分部筋铺设间距不一致,相关构造措施未做,对房屋质量会产生一定影响。但,照片反映的系瞬间情况,又无验收记录,无法证明建筑实际,供参考。
3、该房屋主体结构和内外墙装饰未发现缺陷。
4、一、四层地板砖局部空鼓和不平整,系施工质量问题,应做相应返工处理;三层地暖垫层,砂浆标号明显偏低,应返工重做。
五、鉴定结论
1、常竹平、刘王忠的四层房屋,主体结构和内外墙装饰目前尚未发现质量缺陷。
2、按建筑保温隔热要求外墙240㎜尺寸偏小;一、四层地板砖、三层地暖垫层,应返工和重做。
鉴定专家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