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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影响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问题

来源: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14/9/18   字体显示:    点击:1400 次

王艳霞

  【摘 要】 招标投标作为市场交易方式的最优选择,并为规范市场、建立统一的市场规则与秩序提供了范例。建设工程实施招投标制度,是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的举措,为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招标投标对于市场运行的首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以组织化、固定化和规范化的操作程序,保证市场在价值规律作用下有效地调节供需关系,影响并指导产业结构、技术结构的调整,从而间接地影响宏观经济政策,通过价格机制,使市场核心功能发挥作用而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调节社会资源的流向。

【关键词】 建筑工程 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相关问题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830日通过,自200011日起施行。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21日起施行。我国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一、当前招标投标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陪标现象: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一些部门滥用权利,将建设工程内定给某些施工单位中标,其他单位只是陪衬;或者是投标人之间进行串标,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而获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承包单位转包问题:“转包”现象的存在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有的企业中标后,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从中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这种转包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质量安全问题埋下隐患。

(三)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以至于有些单位,单纯着重报价高低,且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轻定量评分.专家评标水平和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四)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审批管理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招投标工作的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由于我国招标代理业务起步晚,招标代理市场发育尚不完善,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还不健全,致使一些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步入误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选择有倾向性的选择中标单位的结果。其次对于代理机构的工作成果,还没有一个很好的可操作、量化的评价标准。

(五)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

二、评标方法及分析

我国目前评标普通采用两种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和最低价中标评标法。

(一)综合评标法是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不同分值权重分别对投标人的技术标和商务标进行评分,按照得分或评标价高低推荐中标候选人。

最低价中标评标法则先进行第一阶段技术标的评审,确定符合招标文件的投标,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商务标评审,选择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的投标的单位作为中标单位。因此,技术标评审和商务标评审是招标评审的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技术标评审。技术标评审通常评审投标人承诺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技术人员、设备的配置情况,以及投标人制定的施工方案中的关键工序、技术方案是否严密、可靠、有效,从而评价投标人的技术能力;评审投标人主要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与进度要求的符合程度,从而评价投标人的管理水平。

技术标分为施工方案、施工工期以及工程质量,分别对各项内容评定并打分。技术标评审规定每项内容经评定合格才能进行下项评定,或者评审总分必须达到满分的60%或80%,才能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三、招投标中应注意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历来投资大,影响深远,上至领导,下至百姓均看得见,摸得着。工程招标也相应地得到广泛的关注。在招标代理行业快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保证招标的质量是招标代理机构立身之本,稳定发展之基石。如何高质量、更规范、更成功地组织工程建设的招标,是招标代理机构须正视的课题。

()认真学习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程序办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国家规范建设工程招标的两部基本大法。

根据《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和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以及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可联合或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招标是一个政策、程序非常强的工作。多年的招标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只有认真领会、贯彻招投标法律、法规,严格地按程序办事,自觉地接受监督,才能使中标者赢得硬气,落标者输得服气,才能使业主满意,项目管理部门、招标监督部门放心,才能使招标取得圆满的成功。

通过《招标投标法》以及新出台的行政法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招投标制度中确立了以工程成本价作为划线原则来判定投标报价是否属于废标的法律标准。但作为招投标制度的基本大法—《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一个划线原则,并没有对工程成本价进行法律上的定义和分类,导致工程实务中对“工程成本价”的理解见仁见智。业主对标价过分重视,施工企业也存在盲目报价现象,有的业主过分注重将投标报价作为中标标准,施工企业为了揽到工程,低价抢标,然而对设计意图,工程概况和现场条件都不很清楚,业主也没有详细的根据现场情况审查,这样的中标工程,根本无利可图,只能铤而走险,降低工程质量来换取利润。

四、加强招投标管理

在实际的招投标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规范的行为。一部分参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违背职业道德,为了牟取个人私利,而不顾企业整体利益,在招标活动中进行圈钱行为,既影响了企业的整体布局,也阻碍了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招标信息发布渠道不统一,招标方规避招标或者私自招标,假公开招标,串标等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信息获取的不平等。还有一些“权力标”问题,在招投标工作中,少数领导影响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和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还有的评标人员职业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还有的地区有很严重的地方保护主义。招标文件编制以至于资格审查存在不平等性和歧视性现象,使得大多数投标者被拒之门外。在评标过程中,为了能达到自己的目的,泄露标底,贿赂评委的行为时有发生……招投标法是一部综合的程序法,需要进一步加以细化和完善。

招投标的程序和评标定标规则是整个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和灵魂。所以,完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至关重要,使得招投标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制度把控。

五、招标从业人员良好的素质是保证建设工程招标质量的根本

招标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一个联系沟通招标人、投标人、技术专家、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各方的桥梁和纽带。招标行业是一项涉及项目论证、市场营销、技术规范、合同、法律知识和能力的综合性工作,是现代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人才的要求是复合型的。它要求招标从业人员既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一定的专业知识、管理经验,掌握现代化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又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工程建设项目的相通性,对业主而言工程建设项目的一次性、项目管理人员临时性,对工程招标从业人员应具有的工程管理专业知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一个成功的工程招标,招标从业人员不止单纯地按程序地进行操作,组织招标,还应该能独立地编制招标文件,为业主提供有关工程造价、合同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咨询,提出可行的合理化建议供业主决策时参考。

建设工程招标不同于机电设备招标。机电设备种类繁多,有非标设备,也有通用设备。而通用设备,不同的生产厂家、不同的生产工艺、不同的配件质量,所生产出的设备差别也较大。对某一特定性能质量要求的机电设备的招标,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编制主要依靠特定的技术专家,能够参加投标的生产厂家往往只有几家。大多数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相通性。一般均采用国家统一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统一的工程计价体系。工程承包商、项目经理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认证。一个工程项目的招标,有能力参加投标的承包商成百上千。

工程建设项目具有特殊性。工程建设项目地点的地质、地貌,周围的环境,水、电、交通条件,主要材料的供应地点,弃运渣土的运距等等,都直接影响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这就决定了现场踏勘的必要性。招标从业人员必须具有吃苦和奉献的精神。

六、结束语

报价是招标的核心。目前国内定额报价是普遍被业主和投标商所接受、采用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造价体系也在逐渐地与世界接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在中国也逐渐地被推广、接受和采用。无论什么报价形式,在招标文件中都要载明关于造价三要素“量、价、费”的说明及具体要求。明确工程项目的划分依据、工程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计价办法、费用的取定原则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给所有投标人一个相同的报价平台,真正体现“三公”原则,方便评委在评标时对报价的比较。我国招投标的法制进程在迅速发展,并且逐步跟国际接轨,不断的借鉴和吸收国际上的先进技术经验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法规,为逐步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和发展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城区住建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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