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阳城北任村张广林房屋损害原因的鉴定意见书
晋市土(2013)司鉴字第八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鉴定事项:对阳城北任村张广林房屋损害原因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
鉴定物体:房屋及周边地理
勘察日期: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鉴定地点:阳城县演礼乡北任村
在场人员:张广林、郭银瑞、马丰、市县法院工作人员、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鉴定专家
简要案情:
原告张广林称:1985年自己在北任村南东巷修建房屋一座,1999年对该房屋进行重修。重修后被告开办的阳城县演礼乡北任煤矿在原告房屋下进行采矿,致使原告房屋地基下陷,房屋损坏,变成危房,原告诉讼在案。被告阳城县演礼乡人民政府、企业服务中心对房屋损坏原因提出异议,认为不是煤矿采空所致。原告申请进行鉴定。
二、现场勘测
阳城县演礼乡北任村张广林于1985年在南东巷新建房屋一座,现实际建筑占地面积182.66 m2。该建筑主房坐南朝北,南房与西房相连呈L型。东侧有大门和厨房,北侧为沿围墙东西两部室外楼梯。大门外东南角建车库一间,东北角建有牲口用房二间。南主房两层14间,西房二层6间,大门和厨房一层3间,共23间。均为砖混结构。
1、该房屋是在1985年修建平房的基础上1999年加建成二层现在的状况,现场可见一层为青砖,二层为红砖,且南西侧外墙在一层顶有砌体错台现象。
2、该建筑四周有简易散水;院内比四周建筑低150 mm,院内排水用Ф100塑料管和大门口集水坑将水排出院外沟壕。
3、室内一层,南房东两间现实际用作厨房,在北墙(与大门共墙)设有灶台一座,洗水池一个,安装有上下水管。东墙明显下沉有4cm,与南墙连接处垂直通缝,最大缝宽8mm,东窗台北侧和窗台下有垂直裂缝,缝宽3mm,北墙(与大门共墙)也明显下沉4cm,墙体根部从外侧看砌体严重松动,墙皮剥落。南房中三间北墙下沉4cm,墙根部从外侧看砌体严重松动墙皮剥落。室内两梁支座处分别出现垂直裂缝一道,西梁裂缝长1 m、宽5mm,东梁长0.8 m、宽3mm。南房西两间地面和墙体下沉,门已变形,开启不灵。西墙距南墙1m处有垂直裂缝各一道,缝最宽3mm。
4、一层西房三间室内墙体四周有明显下沉,最大3cm,门变形,开启不灵。东墙南窗台下斜裂缝3道,缝宽3~5mm,门与两侧窗间墙下沉,分别出现裂缝,缝最宽5mm。北墙与地面交接处可见下沉,缝宽1cm。
5、南房二层因装饰未见明显裂缝,西房二层三间南墙与东墙处有垂直通缝,缝最宽8mm,东墙北窗台上斜裂缝一道,长2m,宽3~5mm。
6、东厨房两间一层,东墙与南墙交接处出现斜裂缝,缝宽5mm,南墙(与大门共墙)下沉4cm,砌体松动墙皮剥落。
7、车库东倾10cm,东南角下沉10cm;牲口用房东倾下沉3cm。
三、鉴定依据
阳城北任村张广林房屋及周边地理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建筑施工规范》
四、技术分析
阳城县礼演乡北任村张广林房屋系分两次修建,1985年修建一层,1999年加建成两层,引起该房屋裂损的原因为:
1、该建筑基础设计承载力不足。
2、房屋周围排水不畅地面渗水严重。① 院内地坪低于四周地坪,虽设有Ф100塑料管暗排水,但积水口处理不规范,仍可向四周渗水。排水管从大门过道经过并与南房东西两间厨房排水管交接,大门过道地面下沉征状表明该水管渗水。从南房东西间北墙和中三间北墙及大门北墙下沉和表面砌体松动墙皮剥落现象看,集中在排水管两侧,表明该地基受水浸影响,持力层承载力下降造成建筑墙体下沉。同时地下水又通过砌体毛细孔上升到地面上,在冬融过程中出现了砌体松动,墙皮剥落现象。 ② 散水做法不规范,也向地下渗水,影响到建筑基础的稳定。
3、 1985年施工的一层建筑质量较差,墙砌体砂浆标号低,房屋整体性能差,对基础不均匀沉降灵敏度高。
该房屋周围附近未见地面塌陷症状,未发现该房因地面塌陷造成房屋损害的特征。
五、结 论
阳城县北任村张广林房屋,因四周排水不畅,持力层长期浸水,加之其基础承载力设计不足,致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裂损。
鉴定专家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