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阳城县町店镇八里弯卫家于房屋
损害原因及损坏程度的鉴定意见书
晋市土(2013)司鉴字第九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鉴定事项:对阳城县町店镇八里弯卫家于房屋的损害原因及损坏程度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鉴定物体:房屋及周边地理
勘察日期: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鉴定地点:阳城县町店镇八里弯卫家于的房屋及其周边
在场人员:卫家于、郭建刚、市县法院工作人员、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鉴定专家
简要案情:原告卫家于起诉要求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赔偿采矿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现场勘测
1、房屋的位置、样式及结构情况
卫家于房屋位于阳城县町店镇八里弯村,坐西朝东,建于1992年;总用地面积199.8平米,建筑占地136.4平米;原为一层槽形建筑,后来西房改建成二层楼房,南、北房改建成一层平房,增加了一层东屋,改建后房屋的总长18米,总宽12.85米。
房屋的建筑:西屋为二层六间,坡屋顶、红瓦、木檩条、平口、木屋面板;南、北、东屋为一层;塑钢窗,门为塑钢门和木门两种;一层为磁砖地面,西屋二层为水泥沙浆地面;南、北、东房的屋顶为水磨石块;院内、一层过道均为水磨石块地面;内墙面、外墙一层墙面均为水泥沙浆抹面;西屋一层北二间室内刷了防磁涂料;一层屋顶内立面设有不绣钢栏杆。
该房屋均为砖混结构,予制楼板;内外墙厚240毫米;一层楼板处设有一道圈梁;西屋后墙改建时前移50厘米,同时增加了地梁一道。
2、房屋周边地势
房屋所处地势为西高东低,西屋后墙紧靠山体,与左右邻居房屋相距三米以上;该房屋南、北、东三面有简易散水;院内地面比房屋室内地面建筑低100 毫米,院内排水用Ф75塑料管与大门口集水坑联接,将水排出到院外的渠道;进出排水管的高差约为50厘米。
3、房屋裂缝情况
①、大门过道的北墙,有西高东低的斜裂缝,长4.2米,宽约5毫米。大门转角处距顶50厘米范围内有粉碎性裂缝。
②、屋内楼板下均有沿板向裂缝,缝宽约1毫米。
③、西屋二层地面有沿梁中心线的裂缝。
④、南、北平房屋面,挑梁边30厘米处有一条通长裂缝,延伸至东屋的女儿墙上,缝长约6米,宽约5毫米;挑梁交叉处有十字裂缝。
⑤、南房的东山墙有南高北底的斜裂缝,长约1.5米,宽约8毫米。
⑥、北房和西房的交叉处室外有竖向裂缝,该缝上宽下窄,长约2米,宽约4毫米。
⑦、北房的东山墙有垂直裂缝,长约1米,宽约2毫米。
⑧、东南小屋一层东墙磁砖墙面有水平裂缝,长约1米,宽约3毫米;窗下有垂直裂缝,长约1米,宽约2毫米;西墙楼板下的磁砖墙面粉碎性裂缝,长约1米,高约20厘米;南墙有东高西低的斜裂缝,长约1米,宽约1毫米。
⑨、东房后墙北侧有南高北低的斜裂缝,长约2.5米,宽约20毫米,沿缝上下墙错开约20毫米。
⑩、大门过道地面、过道南侧小房的地面、院内地面的水磨石块空鼓,跷曲;南房中的地面和南墙通长裂开,缝宽约4毫米。
三、鉴定依据
《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 (GB50292—1999)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2004 版)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2011)
《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 (GBJ68—84)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012)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021—2001, 2009 版)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 50025—2004)
《建筑施工规范》
四、技术分析
1、煤矿开采必然会影响到地面变形。根椐建筑物抵抗采动变形能力,地表变形允许值确定的距离为煤矿采空区边缘至建筑物边缘最小距离。超过该距离后的地表变形为允许变形,该房屋在允许变形范围内。该范围内地基受到水浸泡后,建筑地基会迅速降低承载力,加剧地基基础不均匀下沉,致房屋裂缝。
2、房屋周围地面未硬化,散水质量较差,室外排水高差较小,雨水会渗入地基内,受水浸泡后,地基承载力降低,房屋内不规则的裂缝表明了这一点。
3、 院内地坪低于四周室内地坪,虽设有Ф75毫米塑料管暗排水,但集水口处理不规范,排水管道坡度和排水断面偏小,接口不严,仍可向四周渗水,大门过道墙体裂缝,大门以北东墙的裂缝征状反映了出水管排水不力,水渗入地下引起地基下沉、墙体裂缝;渗入地面的水受气侯影响产生热账冷缩,使磁砖、水磨石块地面空鼓、跷曲。
五、结 论
1、山西亚美大宁能源有限公司煤矿开采是诱发卫家于房屋损害的主要原因。
2、卫家于房屋四周排水不畅,其地基及基础长期浸水,致基础不均匀沉降是该房屋损坏的次要原因。
3、卫家于房屋现为C级危房;建议对该房屋进行结构性补强。
鉴定专家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