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区兰煜花园6-2503赵文明房屋装修质量的鉴定意见书
晋市土(2013)司鉴字第13号
一、 基本情况
委托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
委托鉴定事项:对赵文明、时红霞位于晋城市兰煜花园6—2503房屋内装修质量进行鉴定
受理日期: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勘察日期:二零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鉴定物体:房屋内装修
鉴定地点:赵文明、时红霞位于晋城市兰煜花园6-2503房屋内
在场人员:原告代表赵林昌、被告赵文明、时红霞、市区法院工作人员、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鉴定专家
简要案情:2011年8月原告山西新贵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文明、时红霞签订了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现原告以被告拖欠装修工程款为由起诉至本院,被告以原告装修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
二、现场勘测
1、赵文明、时红霞的房屋位于晋城市兰煜花园6-2503,房屋长13.56米、宽11.86米;客厅长9.8米、宽3.95米。
2、客厅大理石地板砖,白色,块长0.76米、宽0.69米;有三块地板砖表面开裂。
3、石材哑口长1.1米,有一块石材表面颗粒不均匀,光泽度差。
4、餐厅拼装式大理石地面,黑色板材的色调不一致,表面颗粒不均匀,颜色不一致,有污点,表面光泽度差。
5、原、被告均未能提供大埋石地板砖等原材料的材质证明和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三、鉴定依据
1、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委托书
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施工规范》 (GB50327—2001)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2001
四、结 论
晋城市兰煜花园6—2503赵文明、时红霞房屋内装修:
1、客厅地面三块白色大理石地板砖裂损需返工更换。
2、餐厅地面拼装式菱形大理石地面需加工抛光处理。
3、过道门的石材哑口需更换。
鉴定专家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