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阳城蒿峪村王学兵房屋屋面
混凝土预制板质量的鉴定意见书
晋市土(2013)司鉴字第 18 号
一、基本情况
委托人: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中心
委托鉴定事项:对王学兵房屋屋面混凝土预制板质量的鉴定
受理日期:2013年6月14日
鉴定物体:屋面混凝土预制板
勘察日期:2013年8月8日
鉴定地点:阳城县凤城镇蒿峪村王学兵房屋
在场人员:王学兵、常三和、市县法院工作人员、晋城市土木建筑学会鉴定专家
简要案情:原告王学兵建房于2013年3月26日,购买阳城县常胜水泥制品厂混凝土预制板用于屋面坡板。2013年4月1日房屋主体完工,原告发现用于屋面坡板的混凝土预制板出现多处裂缝,和被告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对用于该屋面混凝土预制坡板的质量进行鉴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二、现场勘测
1、原告王学兵房屋位于阳城县凤城镇蒿峪村;该房四间三层,其中第三层为阁楼。
2、 该房屋屋顶为板式结构,两坡,三角形山墙承重,纵向通长设混凝土主梁(屋脊),混凝土次斜梁,斜梁上搭置混凝土预制板,预制板跨度为2.6~3.1米,板宽0.6米。
3、现场实际检验勘测。因该房屋主体施工完毕,屋面混凝土预制板均已上房,受条件限制,对预制板进行外观验测:其中屋面预制板有11块在跨中部分板底有贯通裂缝。
4、原被告均未能提供有关该房使用混凝土预制板的任何检验资料,除以上11块外,其它未发现裂缝的混凝土预制板质量以厂家出厂资料为准。
详见后附图。
三、鉴定依据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
《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板》 GB∕T14040—2007
《建筑施工规范》
四、技术分析
1、现场验测到的该房屋面预制板有11块在跨中部分裂缝均在板底部位且已贯通,造成预制坡板失去承载力,为破坏性裂缝,结构性能不合格。
2、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第9.1.1条规定:预制构件应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
五、结 论
原告王学兵房屋屋面混凝土预制板有11块不合格。
鉴定专家
2013年8月20日